六旬老汉讨薪难,法院调解即时还

法治聚焦 2020-12-25 15:55:43 通化县人民法院 分享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受理并调处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迟某现年66岁,自2018年开始外出打工,可是老板一直拖欠其工资1.5万元,一拖再拖至今未给付。在与原告迟某的沟通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到迟某家中还有一位四十多岁的儿子,因其小时候生了一场大病,由于家境贫寒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了视网膜脱落成为了盲人。

知悉这些情况后,法庭的工作人员联系到被告,详细地向被告介绍原告的实际情况,并耐心地向被告释法明理,阐明劳动者工资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拖欠劳动者工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通过法、理、情的教育劝导,最终被告在公司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优先偿还了拖欠原告的工资1.5万元,使得本案得以即时履行。 原告迟某为表达谢意,还为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法庭送来了一面锦旗以表达他的谢意。 法官感言

“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件的妥善解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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