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殷某某、虞某某系夫妻关系,虞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大丰法院依法判令殷某某、虞某某共同偿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96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因殷某某、虞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为逃避履行义务,殷某某单独或与虞某某合谋将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归还他人欠款、购买商业保险、赠予他人购买房屋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大丰法院经查明事实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殷某某、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殷某某、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殷某某、虞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也为之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人往往趋利避害,如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比自觉履行所承担的责任还轻,就缺乏主动履行的动力。该案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执结,最终自身也受到了法律严惩。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警示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触犯刑律必将受到严惩,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强力打击拒执的坚决态度和决心。
某塑业公司、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许某某与周某、某塑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莫某某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东台法院裁定冻结周某、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价值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过程中,对某塑业公司的15吨生产原料(塑料粒子)和4台GZ-11系列穿带制袋机予以查封,并封存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后东台法院判决周某向许某某支付80万元本金及利息,某塑业公司、莫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许某某遂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莫某某为逃避债务,未经东台法院及许某某同意,擅自将查封的生产原料和机器设备转移至东台市临塔工业园区某包装制品公司厂房内,并将生产原料加工成成品销售。执行过程中,东台法院清查、执行查封的财产时,莫某某伪造机器设备已作废品处理、生产原料质押给他人的证据,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东台法院综合调查取得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莫某某主动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最终某塑业公司、莫某某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莫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为逃避执行,擅自处置查封的公司财产,后又伪造证据,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最终自食恶果。该案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也必须履行,不得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
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戴某、曹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宁法院判令被告人戴某、曹某向张某偿还6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遂向阜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中,阜宁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限期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戴某、曹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阜宁法院欲对戴某执行司法拘留时,戴某偿还现金10000元,承诺余款尽快还清,但仍一直未偿还。经查,戴某在某村养虾,部分收益以现金方式向他人偿还债务60000元,通过儿子银行卡转账偿还债务70000元,以养的虾抵偿债务100000元,但一直未偿还张某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阜宁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阜宁法院判决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之剑如同达摩克里斯之剑,不仅是真实的,能够给人以切肤之痛,还应是以其存在即足以施加精神上的压力。戴某在获得养虾收益后,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本案还款义务,以为可以躲避执行,最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该案也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才是正道,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因经营需要,徐某某分别向周某、张某、某农商行借款合计75万元。射阳法院分别判决徐某某偿还周某、张某、某农商行借款共计75万元及利息等。因徐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周某等人遂向射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程序中,射阳法院除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个人独资经营的某养殖场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对该养殖厂进行了查封。但被执行人徐某某却和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故意隐瞒涉案养殖厂将被拆迁的事实,拒不向法院申报。徐某某私自与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获拆迁费用73.8万元。因徐某某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该款项经徐某某要求支付至以其儿子徐某甲名义开户但由徐某某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中,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送达报告财产令时,徐某某仍然隐瞒涉案养殖厂被拆迁的事实。后经举报,案发。徐某某最后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名下养殖场已被法院查封,在明知自己有未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养殖厂将被拆迁的事实,拒不如实向法院告知其财产状况,且利用其儿子徐某甲名下银行账户领取了此笔拆迁款。在领取拆迁款后也未向法院交付此笔款项,而是将该款项另做他用,造成经法律确认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及时实现,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属于典型的故意转移资产、躲避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
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庄某与林某借贷关系中,程某签名担保。因庄某、程某均未按期偿还借款。响水法院判决庄某偿还林某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程某在庄某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均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因林某不能提供庄某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庄某下落不明,响水法院依法执行程某。执行过程中,程某与林某达成和解协议,后程某仍未按期履行。该案恢复执行后,程某一边承诺限期还款,一边将其与他人共有的住宅转卖给他人,并变更联系方式离开响水。响水法院将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程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后,程某偿还林某全部执行款,但其转移资产行为已经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欺人只能一时,诚信才能长久。程某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承诺还款,却一而再再而三失信,甚至隐匿、转移资产规避执行,其主观恶意明显,失信程度严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因规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