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条网购的黄金项链,刚收到货就被退回,可发货方收到退货后却发现项链被掉了包。但买家是当着快递员的面拒收的,快递员亲眼见证,如何掉包?
卖家和快递方收发货均有视频监控,每一环看似都无懈可击。这场黄金谜案“罗生门”,到底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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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就能买到低价的心仪商品,还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每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可谓是“全民大狂欢”。
2018年11月15日,购物热潮还没完全散去,深圳一家售卖黄金的鑫生金店便收到一件价值6000多元的退货件。因涉及贵重物品,按照退货流程,质检员对退回的商品进行了鉴定。可鉴定结果显示,这条与他们发出商品极为相似的手链,并非原黄金饰品。
商家对此物立即作出拒收处理,并在购物平台进行举证,将打包发货及退回验货的监控视频上传,证明收到的货与发出去的货不相符。
而这件黄金饰品的买家身在山东省济宁市,网名叫“李慧敏”。她在得知商家拒收退货后一直不断和其进行线上协商,声称自己是当着快递员的面开箱验货,货的克数、款式不对才拒收的,并称快递员可以为此作证。
无独有偶,另一家名为凤缘黄金旗舰店的商家也遭遇了同样的退货事件。“双十一”当天,一个名叫“江莱丽”的买家在该店购买了3条总价值33000多元的黄金首饰,过了两天,买家反馈说收到的货跟购买的商品克数不符,拒收并退回了货物。
而卖家发现,退回的商品有明显污渍、没有厂标,除了外观与寄出的商品相似外,样式和规格皆存在明显出入。商家断定退回来的是假货,同样做了拒收处理并主动联系了“江莱丽”。但“江莱丽”称收到的就是假货,坚持要申请退款,商家无奈选择了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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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户商家都是经营多年的品牌店铺,打包发货皆有录像为证,不存在发假货的可能。而买家又是在快递员眼皮下拒收的,那最有可能的便是在快递环节出了问题。恰好两户商家选择的是同一家快递公司,难道快递小哥是“内鬼”?
经调查,深圳快递方取件发货、退件派送无任何问题,矛头一下转向了快递公司的济宁营业点,公司内部责成网点调查此事。如果这件事真是快递方出了问题,那他们不仅要按照约定,原价赔付卖家共计4万元的货款,更要背上货物保管不力,甚至是“监守自盗”的骂名。
可万一不是……
为了证明清白,快递公司重新梳理了这几件商品收货、派送、拒收、寄回的全过程。一位细心的快递员发现,虽然这两单快递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均不同,但收件人“李慧敏”竟莫名有些眼熟。他翻出此前因寄送其他快递加上微信的一个客户的朋友圈,经过仔细辨认,快递员认出,这正是当时收货的“李慧敏”。更令人诧异的是,另一名快递员竟也认出,这名所谓的“李慧敏”正是另一起事件中的“江莱丽”!
因所涉财物巨大,快递公司立即报警,并将情况反馈给卖家。
20日晚,“江莱丽”在得知卖家报警后,在线上恳求和解,并同意确认收货,三万多元的货款到达商家账户。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在接到快递公司的报案后,于次日立案侦查,依法传唤了该案的买家——实名为蔡雯的犯罪嫌疑人。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搜出一条金手链,而这手链,正是鑫生金店价值6000多元的正品。
百口莫辩的蔡雯只好交代,因一时鬼迷心窍,提前买了款式相近的假货,在收快递时,趁快递员不备将其调包,然后再找各种理由拒收。
至此,真相大白。可她却拒绝在这份供述上签字,并在第二天的讯问中翻供。
“根本没有掉包这回事儿,手链是我男朋友送的。”
“江莱丽和李慧敏都是我朋友,我没骗人。”
可当侦查人员继续追问时,她又无法提供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同时,经过调查发现,蔡雯购买商品所预留的两个不同的手机号,是在作案前几天以她和她母亲的名义开通,案发后进行了销号,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最终,侦查机关认为蔡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将该案移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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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朱天慧对案件进行梳理。审查后,她却对罪名的认定产生了疑问:蔡雯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要知道,对案件的定性就像是一个地基,一旦定性错误,后面的一切都将受到影响。
为此,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了检委会,就该案的性质进行讨论研究。
一种意见认为蔡雯构成盗窃罪:蔡雯的掉包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收件时,其采用的是拒收形式而非签收后退货形式,拒收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一直在卖家手中,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并未完成。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二级检察官朱天慧:
本案的焦点实际是普通诈骗和盗窃的区分。
要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我们首先要对网购平台的交易机制有所了解。支付宝交易规则是:买方拒收后,与卖家沟通,经卖家同意,支付宝将执行退款,卖家不同意的,支付宝将根据合约采取冻结等行为。
检察官:该案中的支付宝在卖家授权的范围内具有部分处分权限,但在申请退款时,程序要求买家与卖家沟通,卖家同意的情况下,支付宝根据卖家指令进行退款。
具体来说,可以将蔡雯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步,向支付宝支付货款,收货时掉包;第二步,拒收退回卖家,告知卖家要求退款和赔偿。
从整个行为上看,只有卖家同意退款后犯罪行为才真正完成,如果没有第二步,第一步即便掉包也无法实现占为己有。
检察官:蔡雯的行为实质是用假首饰掉包,并要求退款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对购物平台机制进行分析后,济宁高新区检察院给出最终明确的定性——这是一起诈骗案。
但蔡雯始终不认罪,又给出了一个新的供述。
检察官:她称自己购买黄金饰品系受一名男子指使而进行的刷单行为,开箱验货后没有掉包。身上被搜出的手链是她的刷单报酬,自己并不知道该手链是公安机关所说的网购店家的首饰。但是她却不能提供指使其刷单男子的详细信息,及刷单的动机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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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10日,该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掉包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蔡雯掉包凤缘旗舰店黄金饰品后主动支付了货款,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该商家实际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对其掉包三条饰品的犯罪行为免除处罚。被告人蔡雯骗取鑫生金店6000余元的黄金手链后,其家人积极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蔡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并没有判处有期徒刑等主刑。最终,法院判处蔡雯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对判决结果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蔡雯掉包黄金饰品的犯罪事实认定为犯罪中止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蔡雯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且不应对蔡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蔡雯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赔偿快递公司的损失,该赔偿行为不能认定为蔡雯本人积极退赔,一审判决对蔡雯单处罚金刑,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济宁市检察院以相同观点支持抗诉。
检察官:蔡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其确认收货的行为不具有犯罪中止要求的“自动性”和“彻底性”,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在案证据,蔡雯在明知商家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案的情况下,能够认识到如果继续实施犯罪,肯定会被抓获,从而被迫停止犯罪。该行为与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因害怕罪行败露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有本质不同,即出现了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商家报案后公安受案)使其意识到犯罪已无法得逞,从而被迫停止犯罪行为。
同时,被告人蔡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她声称自己没有掉包骗取黄金首饰,没有犯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就检察机关提出的两个抗点,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亲属积极退赔鑫生金店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从蔡雯与凤缘金店商家的聊天记录及其供述看,蔡雯本人并不承认自己的掉包行为,其在知道商家报警的情况下,以确认收货为由要求商家撤案,其此时应意识到已不可能完成犯罪,因此点击确认收货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抗诉机关据此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济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20年11月13日,二审法院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交的赃物黄金手链一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除检察官外,人名、店名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