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是不是太残忍?

樊大谋 2020-02-21 17:32:46 天理眼 分享

当为品尝美食杀死其他动物时,人往往不会动一毫恻隐之心,但要处死一个人时,却容易生起同情。这种同情心是物类相惜。这种心理反应是一种自然反应,而非一种理性认知。

当人犯了罪,最严重的处罚就是判处死刑。但许多人都认为死刑是非常不人道的,其理由主要有:人没有剥夺人生命的权利,判处死刑搞错后没有补救的机会,死刑没有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在我看来,这是一些有选择倾向的观点而已。

首先,“人没有剥夺人生命的权利”这本是一种假定。是否具有某项权利,要看特定背景。一般情况下,普通人之间不能相互剥夺权利,因为这本身是对别人生命权的侵害。但是,刑罚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剥夺特定主体特定权利的过程。刑罚上的剥夺,包括剥夺财产、剥夺自由,都是法律赋予执法者的权利,没有这个法律赋权,执法者也就没有权利。当然,法律也可以赋予执法者剥夺罪犯生命的权利。

其次,死刑搞错没有补救机会不能论证出死刑不应存在。任何一项执法活动,都可能执法错误,难道要因为可能存在错误就把执法通通废除吗?死刑存在,并不意味着死刑会威胁到大部分人的安全,或者死刑会随意威胁小部分人的安全。以往诸多冤案都是在死刑适用时存在明显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的,并不是死刑本身直接导致冤案。

最后,死刑也许没有起到降低犯罪的作用,但是死刑的目的本身并非降低犯罪。罪刑相应是刑罚的一个原则。死刑很大程度上与罪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相适应的。当一个犯罪分子随意剥夺无辜者的生命,当一个犯罪分子已经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之后,对罪犯判处死刑,是能顺应民众心理期待的。

坚持废除死刑的和坚持保留死刑的声音将长期共存,但在制度上是否存在死刑却是一个明确的事实。

一个社会,不会因为它存在死刑它就不是文明社会,它就是野蛮人主宰;也不会因为它废除了死刑,它的社会就更健康、更道德高尚。死刑是否在具体国家的具体制度中保留,都是基于它的现实情况。

坚持保留死刑者,并不是就更暴戾、更残忍。而是死刑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当一个人已经罪大恶极到社会多数已经认为他\她的存在是社会的多余,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道德与良知之后,这种人实际上形状上是人,而精神上已经畜生不如了。对待这样的人,是没有必要把它与正常人等量齐观的,依法结束这种人的生命,对于消除受害人或其家属的仇恨心理,对于化解社会的群体愤怒,对于彰显是非标准,都有积极作用。

坚持废除死刑者,并不是更仁爱而高尚。各种宗教都在谈仁爱,谈宽恕,但各种宗教也都认为存在“地狱”,作恶多端的人应该受到比人世更严重的极大痛苦。可见,惩罚并不是就丧失了仁爱之心,恰恰的,惩罚正是出于对仁爱的尊重和保护。为保家卫国击毙敌人就是仁爱,就是大义。为无辜者讨回公道,判处罪大恶极者死刑就是对无辜者的仁爱。

人们对刑罚的心理感受,是刑罚存在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家族被人无辜灭门,善良女子被歹徒轮奸侮辱,公职廉洁被腐败分子肆意践踏,多数民众决不会认为杀掉罪犯是一件错误的事情。中国老百姓总体深信因果,认为坏事干多了“遭雷劈”。让雷劈死一个人与司法机器强制处死一个人有什么实际差异?不过是执行方法不同罢了。死刑,是告诫人作为人应守的底限。超出这个底限,罪犯就不受一个特定社会欢迎了,就不必要给它任何存在的空间了,就可以让它回归自然了。

当然,应该最大限度减少判处死刑的罪名,并且在程序严格控制防止出现冤案,在执行方法上让被执行主体保留一份“人”的尊严,避免对死刑犯进行变态式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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