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 | “姗姗来迟”不是“放你一马”

樊大谋 2020-02-21 14:08:41 天理眼 樊大谋律师 分享

“姗姗来迟”指到得晚了一些,不表示没到。本文用这个词来比喻一些行政处罚的特点。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有时会干一些“违法”的事。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或有法的约束力的行政规定,不是说“犯罪”。违反行政法得承担行政责任,犯罪得承担刑事责任,两者不是一回事。“违法”有时是蓄意造成,比如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有时是不小心造成,比如开车不注意违反交通规则。对于“违法”,行政机关有个重要的权力,这就是“没收”与“罚款”。对公民进行财产性惩罚,这是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实际上,在进行罚款的时候,会以违法所得的额度为基础,进行相应倍数的罚款。比如,《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的惩罚违法行为,显然利于遏制违法,也能减少企业损失。如果迟延或放任企业违法,则利于执法机关为国家创收,但令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某企业就曾遭到行政机关的约谈,执法人员说:“我们发现你们违法了,打算处罚你们,请你们找出个不处罚你们的理由。”企业相关人员从未意识到自己行为属于违法,呼呼地埋头做业务,结果辛苦所得即将被行政机关以惩治违法的名义而剥夺,并且还有再翻倍倒赔钱!早知如此,企业宁可不做这个业务!

 

另有一例:某地建房,该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完全知道盖房行为,从未进行过任何处罚或阻拦,乃至没有进行任何告知。在房屋建成的四年之后,行政机关突然作出处罚决定,认为该地所建房屋均为非法建筑。如果严格根据行政法规定,在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前提下,不但可以全部没收,还可以进行高额处罚。这显然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如果当事人建了小部分(例如一层),及时处罚,最多没收一层。建设全部完成了,就只能没收全部。这等于当事人在为行政机关做免费创造。行政处罚的效果有时就这么诡异。那些违法过的老手们,肯定深有体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在你违法时装聋作哑,但有权在追究责任的时效内对你进行处理。你以为你平时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知道或者不当事,但是当行政机关要收拾你的时候,你才发现他们早把你盯上了。你在违法做事,而行政机关一直在观察跟踪,“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到你捕到“违法收入”的时候,行政机关对你没收、罚款的时机也成熟了!别看你平时得意的笑,真正笑到最后的却是行政机关。当然,违法应该打击,你再怎么亏也都是自己找的,怪不得行政机关。

 

《易经》中说“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如果企业或个人违法时,行政机关能及时进行处理,那么企业或个人遭受的处罚就会很轻,就没有那么任性妄为了。如果不及时处理,到处罚时就损失惨重了。但“国家这么大,事情这么多”,执法者哪有空闲给你频频的“小惩”呢!“小惩”多了,你觉得烦,觉得苛刻。那么执法者就只能到不能再容忍你继续闹腾时再出手!出手必狠手!

 

不要轻易认为行政机关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表示执法人员糊涂,放任你浑水摸鱼,这不过是从容的观察、冷静的等待罢了。你认为有鱼可摸,实际你也是池子里的鱼罢了。企业或个人,都该老实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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