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要旨 | 新法新机遇,旧债还能追

樊大谋 2020-02-21 14:58:45 天理眼 分享

几个月前,处理一堆追债案件,无奈之感涌上心头:全过了诉讼时效,这种案子没法打赢,数十万的债权将化为乌有——除非对方完全不懂“诉讼时效”制度。但《民法总则》的出台让我喜上心头,耐心等等,还有机会“枯木逢春”!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出台,我发现诉讼时效延长了一年!但法律还没生效实施,就只能等!等法律生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3条1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总则》并没有在时效制度适用上进行特殊限制。也即,没有规定按旧法律已经过了时效的案件不能按照新生效制度来,也没有规定新法只适用于新法生效后新发生的债权纠纷。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新法生效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该以新时效制度判断债权纠纷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那些按照旧法(民法通则)在2016年10月1日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纠纷,可以在2017年10月9日去起诉,还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在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之间按旧法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纠纷,如果在此期间起诉,如果对方提出时效异议,则无法得到保护。在新旧法交替时期,选择好诉讼时机,对维护权利意义重大。

 

每逢新旧法交替,就会出现一些机遇。我想起以前一个盗窃罪案件的审理,在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实施,取代了之前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数额的规定。根据新的量刑标准,二审对上诉人进行了改判,量了轻刑。

 

可能不少人还记得2015年特赦令发布的事。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八次特赦,距离第七次特赦有40年。这个法律行为,给31527名服刑犯带来福音。

 

法律变化,政策更迭,总会冒出机遇,回馈那些有心关注的人。曾因为过了时效放弃讨债的朋友,可以再查查时间,看看新法是否让你又重燃希望?“天予不取,反受其咎,时至不行,反受其殃”,不要再错过机会了。10月9号,赶紧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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