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经典案例

2020-08-20 09:00:55 腾讯网 分享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交通事故身亡后单位未支付工伤赔偿,2017年8月,朝阳区社保中心依法先行赔付,并出具追偿书向用人单位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追偿。因不服《追偿书》及行政复议的结果,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追偿及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了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日前,43.6万余元已退回社保基金,至此北京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全额追偿到位。

王先生是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服装生产部的负责人。2010年6月,他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一同驾车赴外地考察。回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王先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但因公司未给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其亲属未能获得工伤赔偿,遂其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确定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因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予未支付。2017年4月,王先生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催告未果,朝阳区社保中心遂先行支付给王先生的亲属。9月,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下称《追偿书》),要求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偿还该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追偿申请行政复议,后朝阳区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书》,维持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追偿书》。因不服《追偿书》和《决定书》,2018年,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追偿书》和《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力维护和管理,和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无判断是否应扣除相应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该公司的主张是对生效文书的质疑,并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判后,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先行支付义务后,即取得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价值,不放纵不履行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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