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补报工伤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赔不赔?法院怎么说

2020-08-20 08:57:17 网络 分享

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却没能享受工伤保险理赔?法院为何如此判决?今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涪陵社保局)、原审第三人秦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支持涪陵社保局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驳回仁湖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时间回溯到2017年1月,仁湖公司承建了重庆市某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同年3月,该公司在涪陵社保局就前述项目办理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8年3月,仁湖公司招用职工秦某到该建设项目工地上班。3月29日上午8时许,秦某在运砂浆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同日上午10 时许,仁湖公司到涪陵社保局报送包括秦某在内的《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增加了参保人员。2018年6月,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认定秦某的前述受伤属工伤。2019 年4 月,仁湖公司向涪陵社保局提交申请,要求支付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涪陵社保局以秦某于2018 年3 月29 日上午8 时左右受伤,仁湖公司于2018 年3 月29 日上午10时左右才为秦某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支付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

仁湖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涪陵社保局作出的前述决定,判令涪陵社保局向秦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应及时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报送至经办机构。同时,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中,仁湖建筑公司在秦某受伤后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不符合前述规定,未满足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要求。故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秦某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提起上诉

仁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应有区别,以及满足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规定,在有效保期内,建设项目增加人员的,项目承建单位应于招用当日将《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遇节假日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总承包单位可通过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报送,之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办机构补报《人员花名册》。

该案中,仁湖公司在秦某受伤后才将包括其在内的人员花名册报送至涪陵社保局,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重庆三中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仁湖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因各省市人社单位针对工伤保险参保的具体规章制度不同,各个用人单位要积极熟悉了解掌握当地政策,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避免补报不能立刻生效的情况再次出现,切实保障职工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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