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1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小货车至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中国电建滨海大道项目基地,使用钢筋钳盗剪正供电于基地外围监控的电缆69米,该电缆线平时还用于基地内碎石设备和抽水设备供电使用。次日,被告人骆某某将盗来的电缆线以14180元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老板。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2364元。2021年8月4日被告人骆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骆某某采用盗剪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并鉴于其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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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