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高家社区北侧一处稻田地内设置捕鸟网,并在捕鸟网附近放置播放有黄胸鹀鸟和朱雀鸟叫声的录音器,同时还在挂有丝网的杆子上悬挂装有朱雀鸟的鸟笼子,用来捕获迁徙过程中途经的黄胸鹀、朱雀鸟等,捕获的鸟类用于贩卖、食用等。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黄胸鹀、朱雀、黄眉鹀、伯劳、柳莺、蜡嘴、黄雀、绣眼、扒皮死鸟若干只。据统计,案涉野生鸟类活体数量分别为:黄胸鹀62只、朱雀3只、蜡嘴3只、黄雀1只、黄眉鹀3只,其余案涉鸟类均已死亡。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针对案涉被猎捕鸟类损失,评估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及鸟类价值为417,300元。
案涉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黄雀、松雀、普通朱雀、暗绿绣眼鸟、树鹨、柳莺、灰鹡鸰、红尾伯劳和白头鹎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近日,盘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诱捕机、粘网等作案工具,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17,3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黄胸鹀系2021年1月4日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增进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类,处于濒危物种中的极危状态,李某某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达100只以上,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黄雀、松雀、柳莺、灰鹡鸰、红尾伯劳、白头鹎等200余只,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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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