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谢某某(9周岁)在去学校上课途中,行经宁德市蕉城区某自建房楼下时,突然被楼上屋顶檐口天沟处脱落的水泥块坠落砸伤头部,造成九级伤残,经济损失57万元。原告认为,该房屋的28名所有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其起诉28名房屋所有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4名被告认为,该案为意外事件,并非人为的故意侵权行为,责任应当由整栋楼的所有人来共同平均承担;20名被告认为,案涉损害系该房屋第七层系违建建筑且六楼业主长期违法使用该违建房导致的,20名被告并没有过错,损失应由六楼天沟实际管理人负责;另4名被告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此该墙皮脱落部位也属业主共有,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外墙的脱落是因为六层违法使用造成,损失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特点在于:
一是致害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工作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二是致害形态为前述建筑物和物件发生了脱落、坠落。
三是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置或管理瑕疵。
四是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且其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涉建筑物屋顶檐口天沟处脱落的水泥块系属案涉建筑物外墙部分,外墙属案涉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共同管理,故脱落的水泥块造成谢某某人身损害,本案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各被告之间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且各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当以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每户业主承担20277.945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各户业主皆服判息诉,未予上诉。
蕉法君提醒
一次事故已经足够我们警醒,高空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不要等到事故发生了我们才去想如何解决。为了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业主、物业、管理人、使用人等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高层楼房隐患定期巡检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