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某天夜晚,原告杜某在市区某公园散步时,被被告梁某所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咬伤,造成杜某腿部受伤严重,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而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登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双方却各持一词,争论不休。
原告杜某觉得自己就是到公园散步,却被被告梁某所饲养的黑色斗犬飞扑过来咬伤,并且中间撕咬持续了十几分钟。治疗过程也是十分坎坷,先在登封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又转往郑州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自己不但身体要忍受伤痛折磨,而且这件事也给她的心理造成了阴影。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被告梁某也觉得特别冤枉称:“我的狗是拴了狗绳的,我一直都牵着的,并不是放着的。我对我的狗进行了监管,我觉得我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遭受损失共计四万余元,应由被告梁某赔偿。虽被告辩称其在事发时牵着狗,但被告饲养的犬只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办证,其在人员密集的公园遛狗,以至咬伤原告,致使原告身体遭受损失,故其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