馃子可不是越脆越好!这个事天津法院这样判

法治聚焦 2022-03-16 14:42:17 东丽法院 分享

日前,东丽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件详情

被告人何某是一家快餐店的经营者,2021年6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何某当日炸制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时,发现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达到742mg/kg,远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

何某因“明知故犯”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020年12月以来,何某就在自制油条的过程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以使自制油条口感酥脆。

2、2021年4月,市场监管局向该快餐店送达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合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3、被告人何某在已经知悉公告内容的情况下,仍继续在自制油条中过量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直至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禁止被告人何某在一定的时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油炸面制食品中加入明矾等含铝的膨松剂、改良剂并非完全不可,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标则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切勿为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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