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学生在放学途中嬉戏打闹,致其中一人门牙受伤,父母诉至法院,谁之过?怎么赔?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熙(化名)与小蓓(化名)均系乌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1年4月21日下午放学后,这两位小朋友与班级其他同学一起排队走出学校大门准备回家。在行走过程中,小熙勾着手指,让小蓓过来,小蓓心中不乐意,认为小熙在挑衅她,便走至小熙侧面,用随手提着的一个装有物品的黑色手提袋朝小熙脸部嘴巴部位挥了一下,致使小熙一颗门牙折断。事发后,小熙的父母与小蓓的父母就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小蓓的父母辩称,当日小蓓仅用装有一个布偶的黑色手提袋打到了原告,根据生活常理,手提袋不可能将坚硬的牙齿打断的,故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小蓓及其监护人是否应当对原告小熙牙齿受伤的结果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小蓓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小熙牙齿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原、被告的同学及班主任老师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均可证实原告小熙在此事件发生之前牙齿并未出现受伤及其它异常现象,小蓓父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被告小蓓及其监护人对于原告小熙牙齿受伤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蓓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小熙医疗费1600余元。
【法官有话说】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需要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使审判人员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此即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小蓓使用手提袋挥向小熙之前,小熙的牙齿并未受伤,小熙的伤情出现在小蓓的行为之后,小蓓的行为与小熙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具有高度盖然性,小蓓父母认为手提袋不可能造成小熙牙齿受损的损害后果,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小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义务,若小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最终判决被告小蓓及其父母赔偿小熙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
我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希望广大家长能积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法典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