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2日,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谢某在大新乡某村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刘某与张某负同等责任,乘车人谢某不负责任。伤者谢某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62161.66元。
法院审理
本案张某、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张某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判决先由张某参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谢某30400元,剩余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张某负担15500元,刘某负担15500元。如果不了解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看到此案的判决,可能会产生疑问:该起交通事故中刘某与张某负同等责任,为什么张某要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呢?
快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说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概念
01
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柴油机为动力的三四轮农用运输车、挂车,还包括达到一定重量和设计速度的电动车。
02
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立法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赔偿限额分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再来说说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刘某和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其中刘某依法购买交强险,但交强险保险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而张某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再依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不单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2022到了,大家要及时检查交强险的保险时间,及时投保或续保,切莫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