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院发布6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法治聚焦 2022-03-17 11:15:04 沈阳网 分享

  案例1

  商家销售虚构生产厂商

  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消费者王先生在沈阳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选购鹿茸片礼盒。王先生收到快递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生产者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并无该公司注册信息。

  法院裁判: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沈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销售商隐瞒重要产品信息构成欺诈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1年4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沈阳先生公司购买先生品牌手机一部,后发现该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显示预估保修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王先生认为其以正价购买到旧手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包凭证等信息虚假涉嫌欺诈。

  法院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先生公司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王先生返还手机。沈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网购手机参数与卖家承诺不符

  卖家被判退一赔三

  刘先生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开设的网店选购智能手机,商品详情页描述中包含“10G+256G”“骁龙855”等字样,刘先生收到商品后,根据手机入网许可证号码,查询案涉手机内部存储参数最高为“6G+128G”;通过软件检测,得知案涉手机的中央处理器为“联发科Helio P25”处理器。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审法院判决普宁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刘先生按货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4

  商铺未按约定交货

  商场依约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刘先生因家庭装修至沈阳某家居商场的某品牌门窗商铺订购铝窗,刘先生在商场收银处交款44700元。该商铺向刘先生出具了家居商场统一印制的《商品销售合同》,约定送货日期。后该商铺因其自身原因延迟数月未能交货,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沈阳某家居商场就该商铺未能按期交货的行为承担退款和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裁判:刘先生在沈阳某家居商场的某品牌门窗商铺订购铝窗,商铺出具商场统一印制的《商品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具有向消费者做出债务承担的承诺性质,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家居商场向刘先生赔偿货款,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宣判后,该家居商场未提起上诉。

  案例5

  产品质量问题致第三人财产损害

  消费者向第三人赔偿后可向销售者追偿

  张先生在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购买家用暖气散热片,售后服务卡载明“保修五年,十年免费维修”。两年后,散热片发生漏水现象,漏水造成楼下业主李先生家财产受损。李先生起诉张先生赔偿财产损失,经法院调解张先生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5000元。张先生向李先生赔偿损失后诉至法院,要求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退还货款,并赔偿张先生家地板损失1000元、张先生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5025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返还货款,并就张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沈阳某装饰材料商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

  顾客在泳池内被划伤

  洗浴中心被判赔损失

  2021年7月12日,李先生在沈阳某洗浴中心的游泳池内游玩时,右足掌部被不明物体划伤。李先生因与洗浴中心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沈阳某洗浴中心赔偿医药费949元、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100元。

  法院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沈阳某洗浴中心赔偿李先生全部医疗费及合理的误工费、交通费。沈阳某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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