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醴陵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却无法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案情回顾
2017年起,张某甲在张乙处购买鞭炮纸。2019年2月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张某甲拖欠张乙货款25668元,张某甲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张乙多次催收,张某甲均以多种理由不付款。2021年2月,张乙到本院提交诉讼材料时,同意先进行诉前调解。2021年3月2日上午,人民调解员组织两人进行调解,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支付60%的货款,余下的货款用货物抵偿。同日下午,张乙到张某甲家中看货后,张某甲支付了15600元货款,并将张乙手中的欠条原件收回,双方约定余下的10068元货款过段时间以相应价值的货物相抵。之后,张乙取货未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乙诉至醴陵法院要求张某甲支付货款。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乙虽已将欠条原件交还给被告张某甲,但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被告双方申请的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词可以看出,原告是在被告要求归还欠条才支付60%现金,并承诺余下货款以货物抵偿的前提下,才将欠条原件归还给被告。之后,原告亦就提货抵债的事宜与被告进行过联系,由此可见,原告虽已将欠条原件归还给被告,但原告并未放弃对剩余货款的主张,且在庭审中查明,原告在被告家中商定的抵偿货物现已不存在。被告主张原告没有欠条原件不能要求付款,违背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原则,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甲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乙支付货款1006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为什么本案原告在没有欠条原件的情况下也能要回货款呢?
A:本案承办法官、醴陵市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华生解释道:本案原告虽未提交欠条原件,但在庭审中,被告对欠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据此醴陵法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予以认定,在双方约定以货抵债的的货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被告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