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分子组建335个微信群,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法治聚焦 2022-05-26 10:23:04 人民法院报 分享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向存丹 贾一豪)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诈骗分子建立微信群的案件。3名组织者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2万元罚金。

  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系贵州遵义人,3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共谋到重庆市万州区做“地推”生意,帮助诈骗分子推广微信群。2021年10月12日至22日的10天时间内,3名被告人先后在万州区分水镇、甘宁镇、龙沙镇、新田镇等乡镇,以免费领取小礼品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推广诈骗微信群的二维码,诱骗群众通过扫码入群,后邀请微信好友入群。该微信群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设立的通讯群组。为了防止暴露扫码群众的身份,在扫码群众邀请好友入群后,3人将扫码群众移出微信群。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在成功邀请28至35个微信用户入群后,用手机拍照作为一单向其上家交单,每单非法获利10至70元不等。

  10天内,3名被告人在万州区共计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335个,群组成员共计12412人次,非法获利共计25800元。在被告人冯某等3人设立的通讯群组中,杨某某等5人被诈骗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自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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