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吴某与赵某均是某小区的业主。2017年12月至2020年5月,赵某担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四人因该小区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矛盾。张某、李某在该小区业主相关微信群发表指向赵某的言论例如:“大汉奸赵某就住在XX栋XX单元”,“请大家认清这条狗”等。吴某虽并未指名道姓但也在微信群发表了例如“实在无法想象,是多大的利益,能让一个曾经大多数业主支持的人,变成一个过街老鼠”等言论。赵某数次提醒无果后诉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张某、李某、吴某公开向赵某道歉,并分别赔偿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后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是上诉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吴某的发言是否指向赵某?
吴某上诉主张其言论从未明指赵某,其他人无法判断其言论所指与赵某之间存在关联。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微信群发表“过街老鼠”等言论时,群里的其他业主正在讨论与赵某有关的事件,群内人员足以判断其言论所指为赵某,因此吴某上诉主张其言论从未明指赵某,未对赵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理由不能成立。
二、张某、李某、吴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构成对赵某的名誉权侵权?
关于张某、李某、吴某是否对赵某的名誉权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张某、李某、吴某和赵某因小区物业管理和业委会选举方面发生纠纷后,张某、李某、吴某三人在该小区业主相关微信群中使用“大汉奸”、“这条狗”、“过街老鼠”等言论,三人的言论明显带有侮辱、诽谤性,对赵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侵害,使赵某的社会评价收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微信群人数实时更新、群成员人数可增可减,但传播范围有增无减,发表的不当言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非局限于微信群内,故三人主张微信群人数有限,不存在社会公众对赵某的评价降低,不予认可。三人言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
法官判决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在该小区公告栏及发生纠纷的微信群内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防城港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李某、吴某分别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民法典》明确公民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人不得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进行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法官提醒受理该案的江平法庭负责人冯建华法官说到:“在信息时代,微信成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交往工具。‘发朋友圈、群聊互动’等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也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守好言论界限。如有在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发布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在受侵害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规范自身言行,自觉遵守网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