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一对叔侄借用多家路桥公司资质串通投标,中标亿元公路工程项目。原以为能够瞒天过海,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破坏营商环境的串通投标案进行公开审理,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刘某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情介绍
刘某华与刘某安系叔侄关系。2017年,刘某华获悉遂川县某段县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消息,于是授意其侄子刘某安联系路桥公司进行串标,提高中标概率。刘某安联系另六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由刘某华向该六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出场费和资料费,上述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参考价在上下浮动范围内制作标书。2017年5月某日,六家公司参与项目投标,最终由刘某华联系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2亿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刘某安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路桥公司资质,采取围标手段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达1.2亿余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刘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刘某安具有自首情节,且属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官寄语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了侵害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还包括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二被告人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在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路桥公司资质,采取围标手段串通投标报价,以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优质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的土壤。作为推进法治的职能机关,遂川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司法职能作用,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任何损害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为全面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