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因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拒绝其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
日前,银川兴庆区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探望权的家事纠纷。闫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闫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后李某又要求闫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作为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因协商无果,近一年来李某都拒绝闫某探望孩子,无奈之下,闫某将李某诉至兴庆法院。
兴庆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受理此案,按照诉前调解程序的办案要求,针对当事人的错误想法,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工作。法官指出,李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不是闫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且李某并不存在中止探望的法定情形,因此闫某不得拒绝李某行使探望权,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体权利,同时基于亲情关系而产生的家庭伦理义务。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官提示
作为离婚的双方,应妥善处理探望问题,理智的行使或者协助行使探望权。尽量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特别是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行使探望权,没有给孩子造成身心伤害的前提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配合、协助行使探望权,让孩子能够拥有来自双方父母的关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