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江苏某甲婚庆公司签订《宴会设计服务合同》,定于2020年1月27日于泰州海陵区某酒店举办婚礼。包含设计服务费与物料、人工等费用在内,费用共计149000元。婚礼举办前,张某一家共支付了价款134100元。
2020年春节前后,新冠疫情突然爆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1月26日上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婚礼举办地海陵区临近县市发布的《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其中载明“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和各类大型群体性聚餐活动,如确实必须,需报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在随后多次通知与提醒原告。但原告坚持继续举办婚礼,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婚庆公司为其布置现场。
当日下午6点,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婚庆公司婚礼取消,要求其撤场。在撤出酒店并停工前,鲜花、灯光、道具、物料等均已运达现场,龙门架和迎宾区背景墙等已经搭建完毕,LED侧屏正在搭建中。
后原告张某一家以《宴会设计服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为由,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款项。
法院判决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合同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无法克服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虽经被告多次明确提醒,原告仍然坚持举办婚礼,扩大了损失,故该部分损失由原告负担。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价款与损失的差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定义看似简单但内涵丰富,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可抗力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 客观情况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变;
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合理地预见;
3. 该客观情况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即在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以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可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4. 该客观情况必须导致当事人按合同关于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标的等约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01
受疫情影响,合同可以解除吗?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可能预见到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且在江苏省发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客观情况导致婚礼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期举行。
同时,根据2020年2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讲话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宴会设计服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02
合同解除后现场布置费用的损失由谁承担?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一般认为免除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且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负有通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本案中江苏某婚庆公司在接到有关疫情防控文件后及时通知原告,但原告在接到婚庆公司的通知与多次提醒后,仍强烈要求对婚礼进行准备,继续搭建现场、摆放花朵、布置大厅等,导致了大量损失发生。原告对于本可以避免的这一部分损失具有过错,所以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防疫大局当前,需要大家众志成城,同舟共济。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是所有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使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属于不可抗力,违反防疫有关政策法规而产生的损失仍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疫情期间,请及时关注政府有关信息与公告,严格遵守国家防疫政策,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应对疫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若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法律也将“零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