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袭警!大田首例袭警案宣判

法治聚焦 2021-08-25 22:17:38 大田县人民法院 分享

近日,大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黄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之后,该院审理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9日晚,黄某在朋友家中喝酒后,自行驾驶轿车离开,适遇廖某驾驶轿车相向靠己道正常驶来,两车交会时,因黄某驾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范某某与两名协警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现场处警。出警现场,民警范某某发现黄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欲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黄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对民警范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并将范某某推倒在地,欲进一步实施殴打时被群众劝阻。后黄某被赶到现场增援的民警传唤到案。

经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同时鉴定出,黄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28.77mg/100ml。

法院审理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袭警罪单独入刑,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袭警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阻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理性与公安民警沟通、交流,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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