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酷爱健身的方女士于2019年5月底、2020年5月中旬先后在某健身机构花费6000元办理24个月VIP会员,并陆续购买54节常规课程、76节康复课程以及36节美式复位课程,共计65700元。然而第二次办卡还没两个月,该健身机构就告知会员因与某运动公司达成战略合作,门店将闭馆进行装修改造。
虽然健身机构承诺会在一个月后重新开业,会员办理的健身卡与课程不会受到影响,有效期亦相应顺延。
方女士
健身机构作为合同签订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经同意擅自将健身服务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方女士无法继续享受约定的健身服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健身机构
我们与某运动公司达成合作,共同为会员提供服务,其仍是案涉合同的履行主体,即便将疫情期间与装修期间未营业的行为视为未履行合同,也仅为合同的迟延履行,并非根本性违约,无法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健身机构主张其与某运动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但未能就此举证证明,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服务仍维持原水准,故方女士的合同相对方发生变更,案涉合同的履约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某健身机构无法按原合同继续为方女士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遂判决解除方女士与健身机构订立的会员协议和三份私教课程协议书,并判令健身机构向方女士返还课程费39500元与会籍费3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