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偷渡缅北,只为出售自己的五张银行卡,获利7700却换来十个月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非法出售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出售银行卡所得7700元予以没收。 零陵区法院经审理依法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一个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随后添加购买人微信并商定银行卡买卖事宜。
2020年11月26日,王某携带自己办理的八张银行卡乘飞机赶至云南省德宏芒市。11月28日,王某跟随前来接应的人员从边境偷渡至缅甸。王某明知买卡人购买其银行卡是用于电信诈骗等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但仍将其随身携带的八张银行卡中的五张卖给对方,非法获利7700元。
2020年11月至12月间,买卡人利用王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款的转账支付结算,涉及27起电信诈骗案,涉案总金额约195万元,其中被骗人直接转入王某名下银行卡的金额约52万元,总计流水达到409万元。
2021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排查缅北回流人员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遂将其抓获归案,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零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所得的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贪图一点点蝇头小利而置法律于不顾,走上了犯罪道路,对社会、家庭都是一个极大的伤害。
遵纪守法、自食其力、踏踏实实做人,幸福的生活从来都是奋斗来的。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