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聊天记录上造假是我不对,我愿意马上支付违约金给敖某,希望法院能减轻对我的处罚。”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提供虚假证据规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详情
2020年5月21日,萧山法院受理了敖某和浙江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园林公司向敖某购买了大量遮阳伞,但迟迟未交付货款。
因多次催讨未果,敖某将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返还6万元货款。同年7月2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敖某与园林公司达成调解,园林公司分两期向敖某支付6万元货款——在2020年9月1日前支付2万元,在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剩余的4万元;如任意一期延期履行的,加付违约金1万元。
在敖某的多次催促下,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分两期共偿还了敖某6万元,但园林公司第一期的货款是在2020年9月底支付的。
4月19日,敖某称园林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第一期案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园林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电话联系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
周某
“敖某当时是同意的,说我第一期的2万元可以晚几天付给他,所以我去年9月底才支付第一期,比约定时间晚了近一个月。”
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自己不存在违约情况,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案的执行,并称自己和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这一点。
6月中旬,执行法官组织敖某、周某来法院。
敖某
“法官,我的聊天记录里很清楚,我从来没有说过周某可以延期支付。”
敖某听到自己曾经微信上同意周某晚几天付款的说法后,反驳道。
“证据会说实话,请你们将各自的聊天记录找出来。”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执行法官要求他们出示各自的原始聊天记录。敖某将两人近三年的聊天记录全部提供给法官,而周某表示,自己的聊天记录已随着删除敖某好友而丢失,手中只剩这一份微信截图。
执行法官在仔细查看后发现,敖某的聊天记录中确实没有同意周某延期支付的信息。在向两人求证的过程中,周某支支吾吾,当场向法官承认错误。
周某坦白,自己虽没有按时将案款偿还给敖某,但总归是全部偿还了,对于敖某到法院申请执行1万元违约金,自己感到十分气愤。考虑到原聊天记录已丢失,周某便找到人来“复原”自己的聊天记录,并向对方提出了附加要求——聊天记录要P成敖某是同意延期支付的。聊天截图被P好后,周某欲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对于园林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执行的行为,萧山法院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的决定。周某在认识到错误后,当场支付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