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50斤硬币到法院支付执行款,行不行?

法治聚焦 2021-08-24 21:19:35 四川高院 分享

案情回顾

邱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津法院判决赵某向邱某某归还借款4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邱某某遂向新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表示要归还借款。8月18日,邱某某到法院收款时,被执行人赵某的做法却让邱某某感到十分气愤——

赵某提来一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硬币,表示这就是支付给邱某某的4000元执行款......  

对此,邱某某表示该做法不合理,拒绝收款。

经了解,赵某因对邱某某心存怨气,于是通过该做法泄愤,意图让邱某某难堪。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告知赵某该做法不合理,要求赵某变更履行方式,但赵某态度嚣张,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的货币,随便法院收不收。

赵某主动履行的做法新津法院予以认可,但赵某的履行方式不当,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蔑视司法权威,新津法院严厉批评教育其错误行为。  

最终,赵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书面道歉,并变更支付方式,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提醒

为了出一口气,被执行人故意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在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阅读全文
写留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