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好处费”“办事费”“手续费”而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上名校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家长因此蒙受巨大的损失。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父母的心愿,但千万不能被一些“包上名校”“有门路”的花言巧语所蒙蔽,反至人财两空、耽误学业。
朋友声称有“门路”可以上名校
朱某和戴某曾是同事,戴某称自己有“关系”可办理南京中小学入学事宜,可以帮忙让朱某亲朋好友家的孩子就读,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并承诺如果入学办理不成,将全额退款。期间,戴某以委托办理南京某几家中小学入学事宜为由,共向朱某收取了87万元请托费,但最终入学事宜均未办成。戴某退还朱某3万元,但余款一直未退还,故朱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戴某返还其84万元及利息。
法院:合同无效应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均明知为他人请托入学的事项不符合招生规则,却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事宜,该委托事项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具有非法性质,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未披露办理入学的操作人员身份信息,说明请托费用的具体去向,所提供的支付凭证与请托事项的关联性无从证实。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未办理成功入学事宜时,需按比例、数额扣除实际花销。从其与原告微信联系的内容看,被告承诺未办成时全额退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4万元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戴某退还朱某84万元。
法官说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乔延彬
优质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是目前国内教育的现状,这就要求升学程序的公平性、透明性,以此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权利的平等。通过找关系、支付“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教育、入学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就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名校择校名额竞争激烈,很多家长愿意斥巨资为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但学校招生工作由相关负责部门按照政策统一进行,家长应依法、依规、依章办理入学,切莫轻信所谓的“门路”,否则可能会人、财两空,甚至会耽误孩子合法途径的入学资格及时间。
升学季即将来临,法官提醒:如果发生类似的纠纷,要注意保存短信、微信往来记录、录音等证据,除了采取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法律帮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挽回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受托人有虚构事实以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