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分飞,彩礼成“难题”?看法官如何判!

法治聚焦 2021-07-07 20:58:54 老河口法院 分享

刘女士与杨先生在2018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生活不和谐、未育子女等问题,两人均认为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互不联系。本想和平分手的两人,却在彩礼的返还问题上再次产生争执,刘女士遂诉至襄阳市老河口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并非风平浪静,直至开庭前的时间里,双方亲属及亲朋好友就多次聚集,相互指责吵架,矛盾尖锐,争执不下。面对这个棘手的案件,承办法官程勇深知若处理不慎,极可能引发双方甚至亲属间的矛盾激化。

为此,程法官决定一步步啃下这个“硬骨头”,他先是深入调查研究案情。经了解,杨先生在婚前向刘女士给付了122700元及“三金”首饰作为彩礼,这给杨先生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杨先生强烈要求退还彩礼;而刘女士以当地风俗习惯为由,认为女方已同男方结婚,势必给其名誉带来影响,坚决不予退还彩礼。

据此,程法官决定紧紧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彩礼”问题,全力展开调解。他耐下性子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讲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促使杨先生和刘女士形成了调解意愿。随后,他又趁热打铁,通过举案说法,与原被告亲属深入沟通交流,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帮助两方家庭打开心结。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程法官的主持下当场履行完毕,由刘女士一次性返还彩礼50000元及“三金”首饰。


Q1

男女交往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Q2

结婚前的大额感情赠与,分手后能追要回吗?

感情赠与行为是纯自愿的,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另外,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的资金往来,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Q3

代收彩礼的女方父母能成为共同被告吗?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Q4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要特别注意平衡好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情感利益,弘扬良好社会风尚,避免因一场婚恋导致利益的明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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