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三都县检察院指控潘某某、莫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向三都县法院提起一审公诉。三都县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判,判决被告人潘某某、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回顾
被告人潘某某、莫某某系夫妻,2021 年02 月15 日,二人在家中商议找钱(指丢包诈骗),于是由潘某某驾驶车辆经过普安镇路段时,发现独自一人的被害人汪某某,莫某某主动与汪某某搭讪。潘某某从对向经过,故意丢下一个钱包。莫某某捡起钱包,内有人民币约二千元,并提出与汪某某分钱,于是二人开始清点钱。此时,潘某某来寻钱包,莫某某故意展示自己钱包和银行卡让潘某某检查,随后潘某某打开汪某某的挎包检查,看见汪某某包里的200 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和记银行密码的本子。随后,莫某某故意避开潘某某将捡到的钱包放在汪某某的包里,再趁汪某某不备将该钱包和汪某某银行卡盗走,使被害人汪某某误以为捡得的钱包还在她挎包里。后潘某某以去银行核对莫某某的银行卡为由,二人离开。被告人潘某某、莫某某随即到三都县某银行ATM 机上取走汪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18300 元人民币,驱车离开三都回到独山家中。被害人汪某某还在原地等莫某某回来分钱,约1 小时后发觉不对劲,才打开挎包发现捡到的钱包和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本被拿走了,被害人汪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在任何情况、任何理由下,盗窃都不能成为我们获取财物的途径,勤劳致富才是正确方向,不要为了一时的“鬼迷心窍”,而犯罪判刑,案底会伴随终身。
贪小便宜吃大亏,丢包诈骗团伙就是利用受害人贪便宜的心理行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防丢包诈骗,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远离勿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