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是大学生,利用暑假时间到一家木材加工厂打工。2020年7月21日,小罗在木材加工厂工作时被机器切伤右手后送至医院治疗16天。之后,木材加工厂因小罗受伤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但未获认定。经鉴定小罗的右手为九级伤残。小罗受伤后,木材加工厂仅向小罗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未赔偿小罗的其他损失,故小罗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木材加工厂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罗与木材加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小罗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损害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责任承担。本案中,小罗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行后,关闭了机器的开关并掀开机器保护罩,在没有确认机器已经完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直接将手伸进机器内部操作,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而木材加工厂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虽然在机器旁张贴了警示标识,但没有在小罗上岗前对小罗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木材加工厂应对小罗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不是废止了吗?
为什么要用废止的法律?
关于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因事故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处理,因此本案适用了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现在民法典对上述情形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致。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上,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而另一方必须是年龄适格,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2.人身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监管、处罚。劳务关系中双方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不是用人者的职工。
3.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期间,由于其依旧是全日制的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他们与用人者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里,劳动者或劳务者自身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有什么区别?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相应的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受伤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动的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均不用承担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负责。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小罗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原因在于小罗与木材加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而法院判决小罗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20%的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长期用工还是临时用工,我们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上岗培训,否则即使得到了金钱赔偿,也不能弥补身体受到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