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教导员被判刑

法治聚焦 2021-08-05 20:47:59 独山县人民法院 分享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秦某祥犯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祥不服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依法驳回被告人秦某祥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祥原为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其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办理袁某龙、袁某友、何某刚三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因担心移送三案进行追诉影响其自身形象、取得的荣誉以及政治前途,故意藏匿案件卷宗,致使袁某龙、袁某友、何某刚三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超过追诉时效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被告人秦某祥在瓮安县某医院副院长宋某星交通肇事一案中,明知宋某星系交通肇事人,邓某伟非交通肇事人,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授意邓某伟、宋某星作伪证,导致邓某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宋某星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决秦某祥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秦某祥1992年起参加公安工作,在公安战线从一名普通的民警干起,后因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为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被告人秦某祥原系贵州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组成员,被聘为贵州公安交警法制员专家,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高级资格,因工作业绩突出多次获得公安部、省、州、县表彰。本来前途光明,但其却背离了政法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初心使命,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致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徇私枉法,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其行为给政法机关形象带来了严重破坏。

今年3月份以来,全国政法系统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当前正是教育整顿的关键期。此次教育整顿的任务就是“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着力打造一支听党指挥,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法铁军。秦某祥徇私枉法罪一案的宣判,正是黔南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清除害群之马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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