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2019年开始做包装盒生意,因受疫情影响,订单量一直上不去。2020年4月份的一天,马某找上门,说要做10万套某品牌风油精盒子,包括包装盒、瓶贴、说明书,并提供了样品。面对这样大额的订单,李某心动了。在询问马某是否有授权手续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后,因害怕被起诉侵权,李某也有些犹豫。可是好不容易得到的订单,就这么从手中溜走,李某有些不甘心。“只是替别人加工生产,不一定会出问题,先把钱赚了。”李某决定冒险接单。
于是,按照马某的要求,李某联系了广告公司老板黄某进行排版打样,又委托印刷厂老板杨某进行订单生产。黄某、杨某抱着和李某同样的想法,在明知李某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为赚钱仍然冒险接单。经统计,李某共印制包装盒近10万个、瓶贴近11万个、说明书3万余份,共计近24万份。
2020年5月13日,李某在浏览朋友圈时,恰巧看到丁某发布的精油商标产品图,与自己做的完全一致。以为丁某在做跟自己一样的生意,李某便私信丁某:“我也在做这个产品,一年能出3000万元的货,要不要一起合作?”并把产品图发给了丁某。丁某一看产品商标图,这不就是自己注册的商标吗?竟然被仿冒生产了这么多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丁某向警方报案,至此案发。
该案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马某、李某、杨某、黄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黄某只是接受李某委托对图案和文字进行排版,收费仅200元且尚未到账,未参与之后的非法制造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联系市场监管局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被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300元;马某、杨某因赔偿丁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300元。
检察官提醒
实际上,本案中李某制作一个仿冒盒子的利润只有2分钱,但是却为此付出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
注册商标系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的商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准许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像案例中李某等人一样构成犯罪。因此,检察官提醒,各从业人员、企事业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切不可为了赚钱而罔顾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