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开车的朋友都遇到过停车位“一位难求”的窘境。的确,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提升,停车贵、停车难的问题在城市中愈发突出。近日,家住西固的冯某就在停车时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冯某每逢周末都会开车送女儿去补习班上课,但由于补习班楼下的停车位十分紧张,他每次都将车辆停在附近的路边收费停车场。2021年5月,冯某和往常一样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停车场,然后步行送女儿去补习班上课,可当他返回停车场时却意外发现车辆的前保险杠被砸坏。冯某当即找到了停车场的安保人员,但这名安保人员根本不予理会,甚至怀疑冯某车辆的前保险杠在驶入停车场前就已损坏,于是盛怒之下的冯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经冯某申请,派出所调取了这家停车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视频画面显示,冯某在开车驶入停车场时前保险杠还是完好无缺,可以确定保险杠是在停车场停放时才损坏的;但由于冯某的停车位置正好位于监控盲区,只能看到有一辆货车在冯某的车前卸货,无法断定是否是该货车在卸货过程中导致冯某车辆受损。既然找不到真正的责任人,难道冯某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其实冯某本来也曾考虑过“大事化小”,但回想起停车场安保人员当时的傲慢态度,越想越生气的他还是决定通过提起诉讼向停车场索赔。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激烈的矛盾冲突,遂第一时间组织庭前调解。但调解过程中,停车场的管理方(即本案被告)执意认为,停车场提供的是占道停车服务,并非车辆的保管服务,故停车场没有义务保障车主的车辆安全。虽然停车场配备了安保人员,但每个时段仅有一名安保人员值班,工作内容为收取停车费用,根本无暇看守车辆;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仅为每小时3元,在如此低廉的收费标准下不应要求停车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休,调解最终破局。
其实被告的辩解并非没有道理,但办案法官认为,路侧收费停车场属于开放性停车场,是固定路段的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基本安全隐患提示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安全秩序,且这一义务与是否收取费用及收费标准并无直接关系;此外,涉案停车场存在视频监控盲区,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对此应当完全知情并对停放在盲区内的车辆给予更多的注意,现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在无法确定原告车辆具体由何人损坏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损毁造成的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也并不统一。有人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应当推定为车主同意将车辆暂时交予停车场保管,应按照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但反对者认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服务在性质上属于临时租赁停车场地,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认定为场地临时租赁费,理由是此时车主并不向停车场交付车辆钥匙,停车场并未实际控制停放车辆(即不符合成立保管合同的法定条件),且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与保管人的保管义务不相适应。虽然立法对此问题并未予以明确,但无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停车场都应当尽到最基本的安全隐患提示义务,否则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