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老板获刑一年六个月

法治聚焦 2021-09-01 19:51:16 法治酒泉 分享

拖欠11名工人共计20万余元工资,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近日,金塔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实际控制经营金塔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先后招录李某某、王某某等11 人从事设备架设、矿石开采等工作。2018年年初,因经营问题停工,被告人李某将工人工资清算后向李某某等11人出具了工资欠条,合计200235元。后李某潜逃,更换联系方式失去联系,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资。2018年5月,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到期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殷庭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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