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两次醉酒驾驶 司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法治聚焦 2021-09-18 19:38:43 东河区人民法院 分享

一名司机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获刑拘役一个月十五天,本应吸取教训,但仍旧心存侥幸,在法院宣判的当天再度无证醉驾。近日,东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第一次醉驾

2019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东河区环城路与东河东路交叉口北500米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9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第二次醉驾、无证

2020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前往法院接受宣判的路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倒车时其右侧后视镜与停放在此处的小型轿车左后侧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中乙醇含量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心存侥幸,两次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给其本人及行人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一个法律常识。确保行车安全,才是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平安符”。


阅读全文
写留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