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李 炏)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在网上结识了“铁塔”“无名”两名“上家”(身份均不详),从两人处得知可通过微信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获利模式。此后,刘某某、高某某共同在网络上寻找“地推人员”参与实施推广活动,组建多个微信聊天群,担任“地推人员”管理人员,每日从“上家”处获取内含二维码链接系赌博网站、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图片,收取“上家”费用,将违法犯罪信息转发至多个微信群,供“地推人员”发布推广。2020年10月初至11月间,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与另案处理的5名被告人从贵州省凯里市出发,前往浙江省金华市、重庆市万州区等地,选择人群集中的商圈附近,以免费发放小礼物等方式,让群众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向200余人发布虚假违法犯罪信息。经统计,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达53万余条。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推广的违法犯罪信息导致被害人被骗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