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张某某、樊某、马某某、杨某某、苏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分别判处五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的同时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案件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上诉,被告人杨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自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新事实,固原中院对杨某某依法宣告缓刑,维持泾源法院其他判项。 网络图片
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樊某曾同时在固原监狱服刑,出狱后互相联系在固原市农村地区务工。
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出资从网上购买用于驾驶证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三人组建微信群,共同商量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生作弊的具体事宜。
2020年10月,三被告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再次购买组织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通过组织考试作弊获利,被告人杨某某、苏某帮助三被告人介绍学员,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11日,先后跨省在宁夏泾源县、甘肃省庆阳市等地实施五次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网络图片
被告人杨某某、苏某作为介绍人向作弊考生收取费用7000至12000元不等费用(含4000元考试报名费),由被告人杨某某转给被告人樊某,被告人樊某与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共同分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樊某、马某某在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使用具有发射和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多次组织他人跨省进行驾驶证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明知被告人樊某、马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帮助被告人樊某、马某某介绍学员,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樊某、马某某在组织他人考试作弊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苏某系从犯。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地位等及部分被告人系累犯、前科劣迹、妨碍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等量刑情节,作出以上判决结果。
法院提示:机动车驾驶作为一门基本技能,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是一个学员成为驾驶员的合格关口,依靠作弊取得驾驶证的考生,不仅有损考试公平,也可能培养出“马路杀手”,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其作弊行为还涉及违法犯罪。请广大备考机动车驾驶证的考生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尊重法律尊严,树立正确的考试观,依法应考,诚信应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