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

法治聚焦 2021-05-28 19:13:58 陕西高院 分享

01

妨碍疫控 视频开庭快审判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严重,西安市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紧急协助辖区社区开展疫情防控。2月4日16时许,杨某某外出小区时,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接警后,民警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时,杨某某竭力反抗、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致民警面部受伤。在群众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懊悔不已。法院当庭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疫情当前,理当戮力克时艰;恣意抗法,身陷囹圄悔当初。

本案是陕西首例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案。基于案件事实清楚,新冠肺炎肆虐引发陕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特殊形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受理案件次日即进行了快审快判;在不具远程开庭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借用其他机关远程会见系统组织视频开庭,最大限度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定罪量刑中既彰显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初期,行为人对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的理解认识尚有不足,量刑时努力做到罪当其罚。审理及宣传中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权威性、准确性,有效维护了当地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对于依法维护全省疫情防控秩序起到了突出的法律示范作用,受到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网、光明网、中新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省市电视台等媒体关注,新浪微博话题“暴力抗拒疫情检查被判刑半年”,网民阅读量达419.6万次。本案裁判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的法律保障,被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普法办、省司法厅、省法学会联合评为陕西省首届“十大法治事件”。

02

利欲熏心 刑民并剑惩顽劣

被告人黄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某长期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购销经验。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出现,黄某认为市场上将急需口罩等防护用品,有利可图,遂通过网络寻找口罩货源。2020年1月22日至26日,黄某从他人处购进“3M”9001口罩200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万个)。购进口罩时未向对方索要核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质和凭证,后加价对外销售,指定上线将口罩邮寄至其指定地址。1月26日晚,黄某通过微信向隋某发送了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样图,索要购进口罩的资质证明,并称“没有三证就是假的”。但直至案发,黄某既未收到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原件,也未对其在途运输的口罩停止发送,或联系买家告知口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积极追回已售货物。经公安机关对追回的口罩经抽样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经统计,其销售不合格口罩金额共计34.2万元。另查明,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部分口罩销往医疗机构和当时疫情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人民法院对黄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黄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销售伪劣口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02.6万元。黄某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危害疫控,刑罚利剑惩顽劣;救济权益,公益诉讼显真章。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口罩作为当时抗击新冠肺炎的重要防护物资之一,成为了市场上最紧缺的物资。不合格口罩的细菌过滤率、NaC1颗粒物过滤率、口罩连接点断裂强力、通气阻力等项目不达标,导致口罩抵抗病毒、细菌能力降低,极大增加了使用者患病或传染风险。不合格口罩还有细菌滋生、螨虫、霉变出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本案作为西安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疫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给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人民法院对黄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黄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销售伪劣口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02.6万元。该案公开宣判后,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报道,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03

规避执行 刑事追究责难逃

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陕西秦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秦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拖欠陕西文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港公司)货款,被文港公司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 年 6 月 1 日,莲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秦浩公司偿还文港公司货款 1188045.75 元及资金占用费 887600 元,如秦浩公司有一期未足额按时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文港公司就剩余款项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秦浩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文港公司货款,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秦浩公司按照年利率24%向文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王某与秦浩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于当日送达。秦浩公司及王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于2017 年6月30日前偿还文港公司货款 20 万元。2017年7月3日,文港公司申请莲湖法院强制执行。莲湖法院于7月4日立案,7月6日,莲湖法院以EMS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于7月13日到莲湖法院处理执行事宜。7月11日,王某将其名下一辆牌号为陕 AWY717 奥迪牌 Q5 小型越野客车以20万元价格过户至其姐姐王某某名下。2017年7月14日,莲湖法院做出执行裁定: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号为陕 AWY717车辆。因王某已将该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导致执行裁定书内容无法执行。王某一直逃避执行,上述文书均未送达王某。2018年7月31日,莲湖法院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秦浩公司2018年8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于同年11月9日被抓获。王某对莲湖法院的调解书至今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该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确定为第147号参阅案例,供全省法院审理执行类似案件时参考。

典型意义

民事纠纷,调解结案期共赢;拒不履责,刑事裁判保执行。

本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调解书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生效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裁定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司法白条”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明确人民法院调解书从送达生效之日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应以为执行生效调解书而制作的执行裁定为先决条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拒执起算日期,应当从调解书最后送达之日起计算,体现了人民法院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与担当。

04

精研细判 多措并举解群纷

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货款纠纷71件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变化及其他因素困扰,西安世纪金花旗下的各购物中心经营困难,业绩下滑严重。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各销售商联营货款,2020年销售商集中起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金额不等的联营款项。未央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71案。审理查明,世纪金花赛高公司入驻品牌数量多,各销售商与商场签订的联营合同内容存在极大差异,对于联营期限、酬金分成、结算方式以及押金等约定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双方之间履行合同的周期较长且因涉及按月结算,账目十分繁杂,世纪金花赛高公司拖欠销售商货款数额与周期均不相同,案件审理的难度极大。同时原告多为外地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审理难度加大。针对个案不同情况,未央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一是针对标的额较小,双方对欠付联营款项无争议、被告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积极调解促成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联营款项后,原告申请撤诉;二是针对标的额较大,双方对欠付联营款无争议、但被告无法及时履行,需要分期支付的案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分批次支付款;三是针对案件标的较大,双方对欠付联营款、利息、支付方式等有较大争议的案件,组织双方就联营款进行核算,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最终71起案件已全部办结,其中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60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1件。

典型意义

心系群众,多措并举解纠纷;胸怀大局,共促和谐显担当。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软实力,其中离不开人民司法的有力保障。未央法院用司法智慧、司法力量、司法担当妥善化解了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71件系列案件,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生动体现。2020年6月,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香港子公司曲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受让世纪金花股权,世纪金花在经历“风雨”后,注入了新鲜血液,再次绽放古城西安。未央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着力护航金融安全、通力化解涉企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精心打造营商“暖环境”。多次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就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进行研讨,确立了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以“共赢”为目标,引导涉诉企业有计划、分批次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案。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尽快解决纠纷,“微信里的法庭”应运而生,通过组建微信群方式将法庭“虚拟化”,突破时空限制,进行审前准备、证据交换、争议焦点整理、诉讼指引等活动,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成本。2020年2月12日,顺利通过微信群调解了一起案件,该案是疫情大背景下“微信调解第一案”。针对这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法官采取“陕西法院微庭审+庭审直播”的方式,让司法窗口更加敞亮,更好地起到了司法定纷止争,落实“六稳”“六保”的典型示范意义。

05

公正司法 法治环境可预期

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陈龙、任双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4日,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博鑫公司)成立,股东为任双成、陈龙。2019年5月5日至6月6日,博鑫公司先后向陈龙邮寄催缴出资函、股东会议通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通知,陈龙表示均未收到。陈龙曾于2015年3月4日代表公司与陕西体育产业集团体育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陈龙称其曾部分出资,先后出资120000元(如向场地出租方经办人张旭先后支付100000元、20000元)。任双成对100000元租金不予认可,2015年度50000元租金及现金垫付租金6000元系陈龙分别受任双成、财务委托代为缴纳,2016年度续租租金50000元系任双成自行缴纳。博鑫公司起诉请求陈龙配合博鑫公司按照2019年6月6日《股东会决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博鑫公司之诉讼请求。博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龙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博鑫公司以其未出资为由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属于无效决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衡量,合法权益当维护;高效裁判,公平正义可预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系因解除股东资格行为引发的争议,股东除名制度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一种机制,在避免公司被解散、维持公司团体人格存续和股东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尽管《公司法》未就股东除名制度作出规定,但无论从公司管理需要与股东权益保护相互权衡角度考虑,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给予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补正机会;三是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审慎的司法导向,以前述标准作为适用条件来防止解除股东资格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维护公司治理中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尽量保持公司构成的稳定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6

办理破产 服务“六稳”促“六保”

陕西省燃料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陕西省燃料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早已停止经营活动,多年来一直依靠财政和上级单位补贴费用维持生存,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两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这两家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召开债权人会议。两公司管理人完成清算后,分别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工作报告》,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两家公司均属于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僵尸企业”,且经过管理人清算两公司资产均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宣告陕西省燃料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破产。终结两公司的破产程序。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作出裁定,耗时不足1月时间。

典型意义

全面加强破产审判,服务“六稳”力促“六保”;快速清理“僵尸企业”,优化市场经营主体。

以高水平政策机制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程序盘活资源或尽快退出市场,确保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法治化,是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重点工作”,积极服务保障“三个经济”发展,促进“六稳”“六保”的应有之义。案涉两个破产企业均是省属国企,由于历史原因及社会快速发展,确实已经丧失继续经营的基础,需要及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退出市场,以优化经营环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出清方面负有审判职责,该案的依法依程序快速受理和裁判,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所付出的积极努力。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判中,通过破产清算方式,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服务保障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彰显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勇于担当,为优化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尽职履责的司法为民精神。

07

知产保护 公正裁判树导向

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多功能复合材料毯及其沟渠施工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以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该项专利权为由,申请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局作出西知法处字〔2020〕3号决定,认定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或更换宣传材料,消除影响,未经宁波和谐信息科技公司许可不得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等经营行为。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0万元,书面道歉,保证不再出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查明事实,认定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案涉发明专利权,但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存在许诺销售行为,并未对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及商誉损害,亦未获得非法利益,遂依法判决: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权支出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法院裁判兼顾行政执法,协力保护知识产权;价值判断融入利益衡平,维护公平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态度和司法保护力度,是衡量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一把标尺。西安在实现追赶超越过程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起引用该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也是西安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形成合力的标志性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件审理中,精准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对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西知法处字〔2020〕3号决定认定的侵权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并综合考量西安同鑫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情节和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维权成本,将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查处纳入判决考量范围,案件裁判具有极强的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行政查处维护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08

高效调解 案结事了降成本

山东鼎康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东鼎康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欠款275654.8元及利息,该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后,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请求,耐心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核实、缩小双方分歧,最终引导双方达成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向山东鼎康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654.8元的调解协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当即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也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作出了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全面有效解决了双方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点赞。

典型意义

立调执无缝对接,积极降压诉讼维权成本;当事人案结事了,全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核心之一在于有效降低当事人打官司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等诉讼耗费,切实提高当事人对在西安法院解决纠纷诉讼便捷度的体验感。全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狠抓“多元调解”,主动把调解工作纳入大治理格局当中,持续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元调解体系,推动实现案件立案、调解、执行程序无缝转换和对接,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压缩纠纷解纷时间,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低成本、多渠道维权救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绩。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合议庭法官根据当事人分别在山东和西安两地且纠纷处于疫情期间的情况,从维护双方企业经营发展需求以及良好声誉的角度考虑,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达成的协议当庭履行,并在调解协议得到履行后,依法解除了对当事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极大降低了当事人诉讼维权的成本,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赞。

09

平等保护 明法析理塑环境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购买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99万元的两台电力变压器,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后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123天。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事实及逾期时间,依法判决: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小投资群体;严格秉持公正公平,上下合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每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宗旨和目标。本案中,原告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属于河南省的小微企业,而被告西安西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陕西省企业。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向西安法院提起诉讼,西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司法公正的天平绝不因被告属于本地区企业而有所倾斜,法院既保护市场平等主体的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对国有企业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规则和契约行为。本案彰显了全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待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是促进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持续优化、保护中小投资者、优化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范。

10

攻坚克难 执结十七亿大案

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与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等综合授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西安市公证处2013年对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公证书,申请处置其质押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35.7%的股权实现债权,申请执行标的本息共计17亿余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中,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受让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本案债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查明,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公司35.7%的股权此前已经因涉及青岛港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及广州中院11件民事案件而全部被冻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轮候冻结,工商部门对冻结顺位无法确定;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及涉外因素,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复杂,利害关联方众多、被执行人地域分布和跨度广,执行难度极大。该院执行合议庭法官克服重重困难,依法强制执行,最终在案涉股权经两次拍卖后以流拍价交付申请人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抵偿债务,将执行红利发还申请执行人,圆满执行终结案件。各方当事人对执行结果均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赞扬法院执行公正高效。

典型意义

执行不懈攻坚,不辞辛苦为企业兑现债权;司法奋力向前,秉持正义助企安心营商。

“执行合同”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主要测评法院解决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程序质量。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特别巨大,属于在全国影响重大、陕西省罕见的执行大案,也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执行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作为执行标的的案涉股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执行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复杂,且案件被执行人包含外资企业,案件执行关乎我国国际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执行高度重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亲自指挥,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执行团队,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细致研究执行方略,制定扎实执行措施,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执行方案,坚决破解执行难题,依法高效妥善执行终结本案,有效实现了申请人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的债权,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形象,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作出了有力贡献。该案的执行方法技巧,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成功的探索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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