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法治意识提升,药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区首例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使用过期药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某村卫生所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其中含各类注射液28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时,发现上述药品均已过期,当即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对该卫生所进行相关调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卫生所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卫生所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没收扣押过期药品的行政处罚,但该卫生所未按期足额缴纳罚款,故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乐法院经审查认为
案涉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某村卫生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市场监管局经催告后于法定期内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听证会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对某村卫生所经营者陈某进行释法析理和法治教育。陈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今后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并尽快缴清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