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既要审查商业秘密的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的关联性,也要审查该两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准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
如何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
林某翔原系华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从华某公司离职并入职惠科公司。华某公司与惠科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林某翔入职惠科公司后,先后通过华某公司员工叶某呈、林某呈非法获得“附件200”“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等三份PPT文档,并将该文档发送给惠科公司多位同事用于生产经营。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三份PPT文档均包含华某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经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三份PPT文档对华某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分别为175万元、3352万元、1057万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翔侵犯华某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某公司损失4584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林某翔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林某翔不服,提出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文档对华某公司造成了人力成本与市场情报成本损失59万元,研发成本损失3293万元,但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秘点的鉴定报告的内容,不足以认定林某翔对华某公司造成了3293万元的研发成本损失。此外,侦查卷中“附件200”的邮件证据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中的检材邮件比对,存在多处数据不对应的情况,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提供鉴定的该部分邮件直接来源于林某翔。据此,认定 “2016预算检讨报告-测试部”文件造成华某公司损失59万元,“T2新建厂TBNAN设备采购评估”造成华某公司损失1057万元。林某翔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华某公司损失共计1116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改判林某翔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时,审查涉案商业秘密的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及该两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关键。本案生效裁判通过抽丝剥茧、谨慎比对,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避免了以鉴代审、机械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何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认定被告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是案件的焦点与难点。对此,司法机关一般做法是依据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秘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关于造成损失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进行认定,往往容易忽略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及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分析论述,导致以鉴代审,不当地扩大或减少损失的认定。本案二审通过综合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大幅度减少损失数额认定,从而作出了对被告人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