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沈某向江西某金属有限公司交付49吨废钢,货款总计119584元。次日,该金属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误将119584元货款写成1119584元,多支付了100万元给沈某。后该公司将与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至贵溪法院。
2020年4月28日,贵溪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沈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金属有限公司返还100万元。因判决生效后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金属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溪法院依法先后向沈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拘留、罚款决定书,但沈某始终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沈某在浙江温州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态度依然顽固,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综合评判沈某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