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杜某是一对姐弟,母亲杜某莲与弟弟陈某一起居住。母亲患病瘫痪后,被陈某送去养老院居住,姐姐杜某认为弟弟没有把母亲照顾好,便将母亲从养老院接回自己家。
陈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居住的共有房屋进行所有权确认。期间,陈某多次前往杜某家探望母亲,均被杜某拒之门外。探望无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姐姐杜某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诉请:
杜某擅自将母亲接走并阻拦原告探望母亲,伤害了他们之间的母子感情。请求杜某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不要妨碍原告对母亲的探视。
被告杜某辩称:
母亲生病后,陈某将母亲送至养老院而不予治疗,并提出要卖房,母亲没法在家里居住才被接到被告家。且陈某五年没有看望过母亲,此次起诉真正的目的是为了侵占母亲的房屋。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
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尊重老年人的内心想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涉及双方母亲,法院于杜某住处听取杜某莲意见。本案原、被告母亲杜某莲虽已94岁高龄,年老体弱,但其内心深处并不反对原告对其进行探视,被告应体谅母亲的心情,帮助其实现内心的想法。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原告陈某有每两月探视杜某莲一次,每次两小时的权利,被告杜某有协助陈某探视的义务。
典型意义
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探视行为义务的,应予支持。直接照顾老年人的子女,不得妨碍其他子女对老年人履行探视、赡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目的不纯为由对原告提出的探视权主张进行抗辩,不能成立。且由于被告在场,双方的母亲没有明确表示希望原告来探视,但法官在直接了解老人意愿后,认为老人仍然希望原告进行探视。法官处理探视权纠纷时,对老年人进行上门访问,注重其自身的意愿与内心想法,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官说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林冬华)
家庭和睦,子女绕膝,共享天伦之乐几乎是每个老年人内心所渴望的生活场景。本案考虑到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加强了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子女在物质赡养老人之外要“常回家看看”,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血浓于水,亲情高于利益,原、被告均应抛开前嫌,不计个人得失,遇事友善协商,共同为母亲营造一个温馨的晚年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