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失信人员不想如何挽回诚信,反而想着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变身办理身份证,往返境内外。无视法律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卲某某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卲某某为了不受限制,冒用其兄身份,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办理卲兄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证件照片却为卲某某自己的近照。2018年7月,卲某某用该身份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办理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照片同样使用卲某某的照片。自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卲某某持上述证件数次出入澳门、香港和泰国等国(边)境。
检察机关认为,卲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多次出入国(边)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公民一旦发现身份证被冒用,一定要及时报警,为及时打击犯罪提供线索,同时也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