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济南市民王女士因怕风沙迷眼,在小区内倒退着往家走,却不小心掉入小区内路边敞着口的窨井中,造成了腰椎骨折。事发当时,小区物业正在维修下水管道,打开了路边的窨井盖,却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王女士以此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倒退行走并非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案中,物业公司打开井盖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女士称其倒退行走是因大风的原因,但该事由不能免除其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通过事发现场的录像视频可以看出,王女士如正常行走,足以清晰地看到维修人员及放置在地面上的井盖,避免摔伤事故的发生。王女士对伤害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并未在打开井盖的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也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王女士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王女士与物业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