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三种形式,法院会判你支付中介费

法治聚焦 2021-07-16 18:03:3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分享

委托人在接受房屋中介机构的服务后,又绕开中介机构直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机构可以主张中介报酬吗?近日,建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对一起“跳单”案件作出了判决。

买房人“跳单”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2020年10月25日,唐某表示想看某小区房源与小千公司经纪人取得联系,后经纪人带唐某实地查看了房源、牵线搭桥安排唐某与房东见面沟通、做产权调查等;经纪人告知唐某案涉房屋总价为251.5万元,中介费4.5万元;11月16日至12月5日期间,双方一直就案涉房屋的价款、首付款等问题进行交涉。

然而,唐某最终未与小千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合同。2021年1月9日,唐某回复经纪人称已与其它经纪公司及房东签约购买该房屋,中介费只要几千元。

小千公司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支付房屋中介报酬。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主张中介报酬应予支持

小千公司认为,其为唐某提供中介服务时间长达两个月(包含提供其他房源中介服务),但唐某为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利用小千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和订约信息,绕开他们与房东直接交易,严重侵害了小千公司的合法权益。

唐某辩称,被告找了另一家中介公司,这家中介公司帮被告谈的房价比原告谈的低,中介费也比原告的低,所以被告就在另一家中介公司买了。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被告认为原告仅仅带被告看房、解答税费,这些都是中介应该做的。故不存在中介费,中介费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之前接受了小千公司提供的看房等服务,而且最终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房屋成交价为251万元,与小千公司提供给唐某的房价251.5万元相接近,签订合同的时间也恰在小千公司与唐某就涉案房屋进行磋商的期间。因此,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小千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他人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违反合同诚实履行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跳单”。

考虑到小千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仅包含成交之前的匹配房源、房源介绍、带看房屋、产调、与房东磋商房价、提供首付款及税费咨询等,并未实际提供后续服务,且双方未就中介费用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合意,因此对小千公司主张的45000元的中介服务报酬,结合小千公司提供的房屋经纪服务费收费明码标价表,酌定支持10000元。

 

法官说法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年美

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实践中一般主要根据《合同法》 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了“禁止跳单”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司法实务中,买房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比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对于支付的数额,可以考虑中介人提供服务的内容,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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