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银行卡就能赚钱?小心成为诈骗帮凶

法治聚焦 2021-07-29 17:55:23 广州白云法院 分享

出借、出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若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租借人、买卖人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天,白云法院用几起非法销售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电信诈骗的案例,为大家敲响预防犯罪的警钟!

案例1

2020年7月起,被告人樊某为非法牟利,协同他人将非法收集的银行卡、营业执照等转交到某空运公司,由该司人员将上述银行卡、营业执照等运送到柬埔寨等国家,获利21000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5000元的价格向樊某出售其名下的银行卡5张。随后樊某以 6000元的价格将上述银行卡转卖。

期间,前述银行卡用于收取多人被网络诈骗款项 66171.04 元。

在公安人员对樊某实施抓捕过程中,缴获樊某所持有的非制式枪支2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樊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2

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为非法牟利,以18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和同事农某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查实,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合计支付结算金额为108.8万元。

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在淘宝网上找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后被查获,经鉴别,该证件系伪造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3

2019年年中,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办了十余张银行卡待售。

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回报,将其名下 11 套银行卡(含网上U盾、手机卡)以17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4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名下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套11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其名下的银行卡及相关的电子银行U盾给他人。

经查,上述多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所得赃款的转账、提现,其中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303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5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将其名下 11 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并出售本人名下手机卡多张,共获利5300元。

吴某上述银行卡接收被诈骗的款项累计入账15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买卖、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银行卡、电话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1

不要轻信“刷单”“跑分”违法兼职招聘广告,一定要提升个人法律和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时予以办理注销,不要随意丢弃、买卖。

2

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

3

大家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使用。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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