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童命丧火海,小区物业为何担责?

法治聚焦 2021-08-04 17:52:4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火灾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进行宣判。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2日晚,周大洋、古力平(均为化名)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某小区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最终导致他们年仅12岁的儿子周星(化名)死亡。经南京市公安消防局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阳台区域可燃物所致。

通过监控视频可见,当晚23时25分时已有火光,之后越发明显,但从消防部门的报警记录中可知报警时间为23时30分,报警人员并非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

消防部门接警后出警,但因进入小区后前往事发楼栋的必经道路边设置了停车位并停放了车辆,扣除车位宽度后,道路宽度剩余3.36米,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过,只能在远处停下,通过铺设水管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夫妻俩认为车位设置、消防栓缺位等因素均影响了救援效率,故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街道办事处等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周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37295元。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原告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小区内22栋处事发时设有岗亭,道路一侧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宽度仅剩余3.36米,致消防车辆无法直接通行至着火楼栋,通过铺设水带干线至失火楼栋,客观上给消防部门的救援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物业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还主张除事发楼栋旁边道路外,在小区外围道路上也设置有停车位,该处停车位由街道办事处设置,同样也影响了消防车辆通行。法院经向消防部门调查,该处道路有5米宽,事发时并未对消防车辆进入小区构成妨碍。该小区一期住宅楼在交付时已经消防验收通过,案涉事故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因小区固定消防设施不足,延误了火灾扑救。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应做好

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巡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维护工作,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协助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明显不足,物业公司应当以此为戒,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做好火灾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演习,提高员工和业主的火灾应变处理能力,树立消防意识,促成小区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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