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首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宣判

法治聚焦 2021-09-15 17:52:13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分享

9月10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1年6月,灵武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吴某某家菜地里查获疑似未成熟罂粟苗708株并送检。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苗。同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灵武法院移送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意见、被告人意见及辩护人意见,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吴某某的主观故意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罂粟原植物而种植,非法种植数量在五百株以上,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灵武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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