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悉,2016-2020年,西宁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8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52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7.03%;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各8件,分别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
案例一:林某某、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林某某在西宁市某商业区开办“奥莱体验店”和“换季优惠店”。经营过程中,林某某除销售获得授权的正品衣服、鞋以外,还销售明知是假冒的知名某甲品牌和某乙品牌商标的衣服、鞋等商品。2019年10月15日,侦查机关在林某某经营的“换季优惠店”内查获假冒某甲商标的衣服459件(套),假冒某甲商标的鞋372双,假冒某乙商标的衣服194件(套),假冒某乙商标的鞋97双;从 “奥莱体验店” 内查获假冒某甲商标的衣服443件(套),假冒某甲商标的鞋367双,假冒某乙商标的衣服527件(套),假冒某乙商标的鞋259双。经折算,林某某经营的 “换季优惠店”和“奥莱体验店”已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货值为1482833.6元,未销售货值为894341元,合计2377174.6元。
黄某某2019年10月在林某某的帮助下在西宁市大通县开办“某甲、某乙品牌折扣店”。林某某向黄某某提供装修指导,并派店员驻店帮忙。黄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从林某某处购进明知是假冒某甲、某乙商标的衣服、鞋等商品并进行销售。2019年10月15日,侦查机关从大通县“某甲、某乙品牌折扣店”内查获假冒某甲商标的衣服506件(套),假冒某甲商标的鞋341双,假冒某乙商标的衣服172件(套),假冒某乙商标的鞋187双。折算已销售货值为 28632元,未销售货值为382076.7元,合计410708.7元。2019年10月22日,林某某、黄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营造、维护、优化健康法治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案例二:上海某公司诉西宁市城中某超市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六神”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药皂、浴液、洗面奶、沐浴露、花露水、牙膏”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3月22日,国家商标局下发商标监(2002)131号文件,认定上海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2018年,上海某公司以西宁市城中某超市销售假冒其公司“六神”驱蚊花露水为由向西宁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市城中某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中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海某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为保障商标权利人利益不受损,保障消费者能够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促进市场公平交易,鼓励公平竞争,因此西宁中院判令西宁市城中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三:某日化公司诉西宁16户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某日化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日化企业。因该公司所生产的“雪豹”牌“手榴弹”油污净产品,绿色环保、无刺激性气味、去污力强,深得消费者信赖,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雪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某日化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存在大量非该公司生产但标注“雪豹”牌“手榴弹”注册商标的去污产品。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商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标有“雪豹”牌“手榴弹”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将16户商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各被告沟通,并多次进行调解。最终16户被告均与某日化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某日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16户被告与某日化公司达成和解,并赔偿了损失,某日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了某日化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某餐饮管理公司与西宁市某区鹿角巷奶茶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邱某某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名称为“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英文美术字型”等十一幅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2018年、2019年,邱某某取得台湾地区“THE ALLEY鹿角巷设计图” “THE ALLEY da.鹿角巷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2018年邱某某授权某餐饮管理公司排他使用邱某某名下全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某餐饮管理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2019年邱某某出具作品创作及发表情况说明书,称内地正品“鹿角巷”店铺统一由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管理。2019年3月28日,某餐饮管理公司人员在西宁市某区鹿角巷奶茶店消费,发现该奶茶店店面门头、店内灯箱广告、装饰物、店铺名片、手提袋、饮品包装杯及饮料瓶身多处出现与上述美术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图案文字,网上销售也是以“鹿角巷THE ALLEY”名义开展。某餐饮管理公司人员将在店内外用手机拍摄的西宁市某区鹿角巷奶茶店照片,利用“公证云”系统上传保存于公证处。某餐饮管理公司遂向西宁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西宁市某区鹿角巷奶茶店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某餐饮管理公司得到邱某某的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对某餐饮管理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西宁市某区鹿角巷奶茶店侵权行为的情节、营业时间长短、青海省经济状况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使用他人著作权,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提供类似服务或商品也应当避免采取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